重庆渝惠保免责条款

地方特产2022-03-31 00:12:11未知

重庆渝惠保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保险人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

  (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参保前如已患如下疾病,并因该疾病发生的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首次投保后发生的下列疾病,在连续投保的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但因其他疾病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2)冠心病;(3)脑梗死;(4)脑出血;(5)瘫痪;(6)再生障碍性贫血;(7)溃疡性结肠炎。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冠心病:也称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冠状动脉血管发生动脉粥样硬化病变而引起血管腔狭窄或阻塞,造成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导致的心脏病。世界卫生组织将冠心病分为5大类:无症状心肌缺血(隐匿性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和猝死5种临床类型。临床中常常分为稳定性冠心病和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

  脑梗死:又称缺血性卒中,中医称之为卒中或中风。脑梗死系由各种原因所致的局部脑组织区域血液供应障碍,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病变坏死,进而产生临床上对应的神经功能缺失表现。脑梗死依据发病机制的不同分为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和腔隙性脑梗死等主要类型。

  脑出血:又称脑溢血,是指非外伤性脑实质内出血。脑出血的症状与出血的部位、出血量、出血速度、血肿大小以及患者的一般情况等有关,通常一般表现为不同程度的突发头痛、恶心呕吐、言语不清、小便失禁、肢体活动障碍和意识障碍。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溃疡性结肠炎:是一种病因尚不十分清楚的结肠和直肠慢性非特异性炎症性疾病,病变局限于大肠黏膜及黏膜下层。病变多位于乙状结肠和直肠,也可延伸至降结肠,甚至整个结肠。病程漫长,常反复发作。本病见于任何年龄,但20~30岁最多见。溃疡性结肠炎的最初表现可有许多形式。血性腹泻是最常见的早期症状。其他症状依次有腹痛、便血、体重减轻、里急后重、呕吐等。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参加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三)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四)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五)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六)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七)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参保前如已患恶性肿瘤,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特定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首次投保后发生的恶性肿瘤,在连续投保的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但参保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产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