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办理条件
(一)在莞工作条件
1.劳动关系: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其中与驻莞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异地缴纳社保的,通过其在东莞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对其在莞工作时间予以认定);
2.工作时长:申报人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要达到12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东莞市工作。其中,纳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在东莞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要达到9个月以上。
(二)工资薪金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条件
申报人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工资薪金:
(1)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
(2)其他申报人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
2.科技成功转化收入:
申报人(个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权转让、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和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秘密转让)或以科技成果作价(需为以上技术转让、许可情况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登记)投资等方式取得的2020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需单独申报纳税)达到30万元。
(三)不予奖励的情况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其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有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若干规定》范围的事项;
2.有违反《“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资助的事项;
3.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