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继承人、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身份、户籍资料和死亡证明。
2)申请人、继承人、关系人之间及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结婚证、离婚证、未婚(未再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涉及婚姻、抚养、赡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
3)受继承人之托申办继承公证的应提供继承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能亲自到公证处表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后,应经所在国外交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后,还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或海基会寄送。
4)遗产有法定产权凭证的,应提供产权证书;其他遗产应提供能确认产权所有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数量较多的应提供遗产清单;涉及房改的房产还应提供房改档案资料。
5)申请人应提供至少一份能包含被继承人的全体合法继承人信息在内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申请人还应提供包含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信息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其有效遗嘱,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8)公证员告知应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