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故此,没有脚踏骑行能力的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不予登记上牌。目前,交警部门正在协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组织电动自行车品牌商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群众淘汰超标车,使用合标电动车。
逐步推进带牌销售业务
计划5月份起启动带牌销售企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带牌销售启动后,群众在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即可选购已带牌的电动自行车,并当场完成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