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一)基础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人征信报告书(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5.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
6.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7.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全部价款的30%首期付款发票;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银行转账凭证;
8.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户口本;
9.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1-8项资料。
(二)其他资料:
1.购买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3.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提供安置相关协议。房屋补偿面积不足安置住房总面积30%的,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及增值税发票,以及出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收款银行卡。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5.建造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封顶后的工程概预算书或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造自住住房的证件资料。
6.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工程概预算书、所翻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封顶证明资料。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自筹资金不低于大修费用50%的证明资料、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大修预算书、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