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发生欠费后再补缴是否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在规定时间内接续参保就不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于2017年合并实施,《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并实施后,
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
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
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