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号牌号码;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注意事项: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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