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职工医保报销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
截至目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当年第一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在职人员为8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
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年度内就医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医保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内容较多,为方便小伙伴们查看,我们将在下面详解部分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小伙伴们要耐心看完哦!)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截至目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30万元。
第一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重保障: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额度为30万元,起付标准6000元;年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进入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85%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分段补助、按次结算,具体分段报销标准为:
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内。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
(四)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