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约办理时间内未到预约办理地点办理且未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失约。对于一周内取消预约累计达到两次或失约一次的,自发生前述情形之日起30天内停止向其提供预约服务。
满足下面这几个条件可享受预约服务:
(1)预约的人为实际办理业务的申请人之一;
(2)已提前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上预约,且预约的业务类型和实际办理的业务一致;
(3)在预约办理时间内到达相应的大厅现场进行取号。
预约取消步骤:
因故无法在预约办理时间内到达预约办理地点的,应提前两个小时取消预约。
南京不动产登记预约如何取消(附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