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地方特产2022-03-31 00:43:49佚名

福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住院补偿待遇:

  说明:

  1、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转院,经转出、转入医院做医保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的,取消二次住院起付线。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大病补偿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6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到9680元,赔付比例提高到65%,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参保对象

  1、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4、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5、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内,不得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在不同统筹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已重复参保的,只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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