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住宅的除外);
(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立户条件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已经参加集中建设住宅或者通过征地拆迁安置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有关住宅选址、面积等要求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
申请人应当在定位放线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