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措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保基金预付
为了保障定点医院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需要,全市除了给医疗机构正常每月结算支付以外,还动态的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了新冠肺炎诊疗的专项预付金。
举措二对新冠肺炎患者实施医保“即参即享”和单病种结算
对于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未及时参保的,疫情期间实行“即参即享”,保证患者即时享受医保待遇。将新冠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参照单病种模式进行医保结算,所有诊疗药品、诊疗项目不受医保目录限制,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举措三对市外异地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垫付
对异地新冠肺炎患者,无论是否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无论诊疗定点医院是否与国家医保异地联网平台联网结算,一律实行先就医后结算,诊疗费用由医保预付金先行垫付。疫情期间,对我市在市外异地就医的确诊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举措四对急需药械和诊疗药品实施保供稳价
疫情期间,实施治疗药械挂网绿色通道:属于我市挂网目录但未挂网的新冠肺炎诊疗急需药械,药械生产企业可随时申请挂网或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市场价格采购;对供应短缺用药,医疗机构可通过交易平台备案采购。简化谈判药品使用程序:对于国家谈判药品,由经治医生评估,科室负责人审批报医院医保办备案。加强治疗药械保供稳价监测:对疫情期间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单位,从严处理并纳入我市药械招标采购黑名单。
举措五对门诊特病患者实施快捷优化的服务措施
疫情期间,申请门诊特病办理由每月集中鉴定改为随到随检;允许医院根据特病患者实际,可将一次处方用药量放宽到3个月,减少患者到医院配药次数。
举措六对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补助、减缴和缓缴等综合措施
在稳岗补助方面,医保部门配合人社、财政部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给予应缴医保费3个月50%的援企稳岗返还。在减缴和缓缴方面,对我市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企业,实施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即2020年2-4月,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到4%;同时,2020年1-2季度参保企业缴费可缓至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举措七对其他参保人员实施特事特办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如逾期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停断保接续手续、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生育待遇领取等手续的,在疫情解除前,疫情防控期不计入办理时间期限的计算。参保人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补办后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同时,全市医保部门畅通异地就医备案电话,引导参保人通过电话办、传真办、邮件办、手机办、网上办等各种形式办事。
举措八对医保基金强化基金监管
加强基金收支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指导定点医院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新增新冠肺炎单病种对码工作,准确上传核对医保结算数据。
举措九探索“互联网+”医保服务
市医保局近日出台《开展“互联网+”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对常见病、慢性病特病患者探索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先期选择部分互联网医院或具备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条件的医保定点医院、部分特病定点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在线复诊处方和医保报销服务,先期选择糖尿病、高血压两个病种以及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同时患有其他特病病种的患者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拟从2020年4月1日开始,现在正在做准备工作,试点后,上述患者门诊特病定点医院如果是试点医院的,依托互联网可以“足不出户”享受在线复诊处方和特病用药配送上门服务,也可选择在定点医院复诊处方后选择就近在试点的特病定点药店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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