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公安厅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湖北电动车行驶规定如下(注: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待正式管理办法发布,将及时进行更新!)。
【驾驶条件】 第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拼装改装】 第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改变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行驶要求】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禁止事项】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前述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对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依法启动垫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