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比例
(一)门诊(含留查病人)
1.普通门诊: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没有校医院的高校,由高校就近指定一家渝北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
档次 | 报销比例 |
一档 | 75%/600元 |
二档 | 80%/800元 |
2.慢性病(两病)门诊: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慢性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简称“两病”。经申请批准,慢性病在选定医院门诊治疗按下列比例报销:
参保档次 | 报销比例 | 学年内最高报销金额 (元) |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
一档 | 80% | 70% | 60% | 2400 |
二档 | 85% | 75% | 65% | |
注: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
选择按项目付费的“两病”患者,按下列比例报销:
管理对象 | 使用项目 | 报销比例 | 报销限额 (元) |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
一类 |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 100% | 0
| 500元/人·年 | |
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 60% | ||||
二类 |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 100% | 1000元/人·年 | ||
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门诊检查检验 | 80% | 60% | 40% | ||
| 注:高血压+糖尿病,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高血压或糖尿病+其他一种慢性病,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限额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限额共用。 |
3.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意外伤害情形,其门诊原则上在大学生所在高校校医院就诊,经所在高校校医院同意,可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下列比例报销。
参保档次 | 报销比例 | 学年内最高报销金额 (元) |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
一档 | 80% | 80% | 80% | 1000 |
二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