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三)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认定:
(一)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需经本省各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
(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人员。
2.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扣除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家庭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在按照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12个月的生活费后,低于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除外)。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