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疗救助标准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二类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中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给予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二)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应及时资助参保,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认定不再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次年不再资助参保。
普通门诊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类人员和二类人员的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分别给予100%、8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
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救助。
(一)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救助累计计算年度(指自然年度,下同)救助金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分段累进方式进行救助。
(二)重点救助对象中一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年度救助无限额。
(三)重点救助对象中二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的按80%救助,超过1万元(不含)的按8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四)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按60%救助,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部分按6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五)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按50%救助,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的部分按5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除重点救助对象中一类人员外,其他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照以上对应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对救助金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但个人负担费用仍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救助对象,经县级及以上政府同意,其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可按不超过90%的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