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药品的费用。
(二)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及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四)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五)健康体检。
(六)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石助保险费。
(七)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八)提供给参加重庆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九)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注意:以后个人账户将可以用于家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二、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可随职工工作调动转移,可依法继承。简单讲,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就是社保卡里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