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签订按揭协议的开发单位具备条件:
(一)开发单位合法合规,信誉良好
开发单位的设立是依法登记的,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开发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
(三)开发单位愿意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
开发单位自愿为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开发单位同意在担保期间内,代为偿还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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