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州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恩施州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自2021年1月25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辖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牌证。鼓励车主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骑行时佩戴安全头盔。
二、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的电动自行车(“非标车”)登记后实行过渡期管理。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非标车”,设置三年过渡期,免费办理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非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非标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号牌。
三、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生产、销售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严禁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电池等行为。
四、加强对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管理
(一)对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管理。(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未纳入国家产品目录的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三)2021年5月1日起,严禁未经核发牌证的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人和车辆予以处罚。对违规销售不达标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业主等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