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参保政策
1.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后6个月之内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含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2.政府补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家庭整体参保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特殊人员:
存在特殊情况(流动人员子女、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人员等)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需在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