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
(二)盖有公积金交缴银行专用章的缴存证明、有效婚姻证明(婚姻状况声明)。
(三)购买住房的相关文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具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的首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部队服现役证明;
(六)配偶方在南京市或外地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证明及公积金明细;
(七)资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