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对象
福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职工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线、目录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12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中断职工医保(或生育保险)关系的,如何接续医保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和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方可选择放弃补缴,中断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参保时,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