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可知:
第四条单位缴存登记里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第五条单位职工缴存登记里规定:
单位应当为以下职工办理缴存登记: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如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建议投诉职工本人携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工资收入证明(单位工资条、银行收入流水等)、身份证到相应分中心柜面办理,单位已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的,到公积金账户开设所属分中心办理投诉登记手续,单位没有建制开户的,按劳动合同注册地到所属分中心办理投诉登记手续。最终以柜面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