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缴存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南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账户封存的不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经办人(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到原单位或现单位的开户银行网点办理,如账户未封存需携带资料到原单位的开户银行网点办理。
原单位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可通过网厅办理转出。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