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积内享受部分减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优惠:
(一)对持有《珠海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
(二)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孤寡孤独老人,租金全免。
(三)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 (1)老地下党员; (2)老游击队员; (3)老交通员; (4)老接头户; (5)老苏区乡干部) ,租金全免。
(四)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和3级智力残疾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家庭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保障家庭租金减免50%。
(五)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患病期间每月可以减免50%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