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死亡的,犬只失踪的,放弃饲养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并注销登记。
犬只失踪办理注销登记材料:
1、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人对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放弃饲养的犬只办理注销登记材料:
1、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证明材料。
犬只死亡办理注销登记材料:
1、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人对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
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百元罚款。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南宁本地宝,后台回复【狗证】,即可获取南宁狗证办理材料、条件、网点、费用,南宁个人禁止饲养的犬类,南宁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南宁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等指南~回复【地铁】即可查询南宁地铁运营时间、地铁票价以及南宁轨道交通app下载入口(可手机乘地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