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与社会其他群体相比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先优惠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及家属、退役军人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员类别,在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时通过加分的方式优先予以保障。具体加分标准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执行。
(二)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四)优抚对象自建住房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规定,此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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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优待享受条件
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的,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依照《》规定享受住房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