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优待享受条件
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的,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依照《》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根据《》规定,此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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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有冒领、骗取补助金、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