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21年10月重要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沈阳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经切换到国家和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试运行期间,业务系统功能还在完善,业务经办期延长到10月19日,各参保单位可以错峰办理业务。
特别提示
1、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要求,我市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必须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在政务服务网使用税号开户但是在市医保中心未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的单位及信用代码信息不准确的单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单位信息维护,避免出现无法登陆网厅问题出现。
2、网上新开医保账户及注销医保账户业务,需等待相关业务升级完成后办理。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8日
由于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对接原因,个人参保缴费工作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启动。
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
(一)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580元。
(二)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700元。
(三)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9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7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56元,政府补助8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