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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实现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全覆盖,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期,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至3月底,利用1个半月时间为广大群众免费集中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完成长安、新华、桥西、裕华、高新五个区的上牌任务,最大程度地便利群众。
相关阅读: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规定,经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同意我市先行试点,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启动电动自行车网上登记备案预约。届时,自用非营运类电动自行车车主可预录入车辆和车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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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我市拟于近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管理措施如下:
1.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正式号牌。
2.在用(购买日期在《通告》发布之日前)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注册临时号牌,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给予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3.保障民生行业使用的电动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实行过渡期限量管控措施,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4.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注册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须遵守市区道路限行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收缴。
5.驾驶加装(车篷、档风罩、支架)、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6.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低速电动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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