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湘A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2、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3、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4、车辆排放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5、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
6、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7、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8、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9、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所在企业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