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交通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三条各区交通大队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登记点地址、工作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区交通大队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上述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预录入、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
(四)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对查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对有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由登记上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和相关材料,备案后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代办人申请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已登记上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电动机的;
(二)因车辆质量问题更换车辆的;
(三)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住所、联系方式的;
(四)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转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五)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属于迁出本市的,应当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并退还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原件,并交验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
第十六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原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车辆原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九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转移流程内签注转移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当日核发行驶证。
第五章延用登记
第二十条自2019年4月15日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两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和延用标准执行本规定,有效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延用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提交行驶证、车辆号牌。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确认车辆的品牌型号一致,核对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经与该车辆登记信息比对一致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延用流程内签注延用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的,自期满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其行驶证和号牌作废。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淘汰旧车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和号牌;
(三)属于车辆灭失的,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材料;
(四)属于因质量的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或换车证明。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审核无误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注销流程内签注注销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出具注销证明。
第七章补牌补证登记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因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
车辆所有人申请补换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补发、换发申请的,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补牌补证流程内签注牌证补发信息,免费补领、换领行驶证。
补换号牌的,收取号牌工本费后,开具《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第八章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计算机登记系统锁定流程内签注锁定信息,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自受理当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车辆信息合格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解锁流程内签注解锁信息,及时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补办号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每辆车20元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单位性质的,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居住证》。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互联网上或外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是指: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还包括买卖双方当场在办理现场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书。
(四)电动自行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失火、损坏报废等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车主本人出具的注销电动自行车牌证申请书;
2、因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五)本规定所称“当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