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地方特产2022-03-31 01:22:09未知

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非“三无”人员),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具体条件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5.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4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

  6.已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7.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8.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4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一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一手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5.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7.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9.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5.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7.已经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8.并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标签: 贷款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缴存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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