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犬登记
1、情形:
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弃养犬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先向所 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后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2、申请提交的材料;
2.1 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 合法有效的每只犬只免疫证明;
2.3 符合规定的每只犬只照片;
2.4 养犬地证明;
2.5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二、延续登记
1、情形:
养犬集体登记证有限期满十日前申请延续登记。
2、申请提交的材料:
2.1 每只犬只免疫证明;
2.2 养犬集体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1、情形:
流浪犬、弃养犬只在办理登记后死亡、失踪。
2、申请提交的材料:
2.1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2.2 死亡犬只相片;
2.3 犬只失踪、死亡情况说明;
2.4 南宁市养犬集体登记证;
2.5 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变更登记
1、情形:
流浪犬、弃养犬只在办理登记后,被单位和个人领养且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或者被领回的或者被认领的。
2、申请提交的材料:
2.1 犬只相片及基本情况说明;
2.2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2.3 犬只领养协议书;
2.4 领养人、认领人身份证明;
2.5 南宁市养犬集体登记证;
2.6 经办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