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2年2月14日起,石家庄开展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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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根据《》《》《》规定,经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同意我市先行试点,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启动电动自行车网上登记备案预约。届时,自用非营运类电动自行车车主可预录入车辆和车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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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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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
为净化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车规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
三、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驾驶、各行其道、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车辆;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斑马线骑行;
(三)醉酒驾驶;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内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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