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注明:
1.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3.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方式
1.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
2.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
3.通过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
流动人口在广州市办理居住登记后,注销其原居住地的居住信息,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原居住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