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新政策执行时间,以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
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策执行。
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明确新政策执行后申领渠道。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政策变化: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分娩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较原先增加了30天。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
1、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