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注销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必要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上门核实真实性。
(2)在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的,由工作人员对离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巡查核实,并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同时要将注销情况通知该被注销居住信息的流动人口。
(3)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居住登记注销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4)对流动人口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的,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5)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备注:居住证持证人能享受哪些公共服务?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以及国务院、省、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广州市已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积分制入户、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办理出入境证件、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和丢失补领、申请子女入读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