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地方特产2022-03-31 01:28:56佚名

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及《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发改价费〔2021〕6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停车办依法对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市发改局对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同时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18:00—8:00)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第七条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到市发改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1.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八条  定价原则。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室外高于室内、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附件一)。

  第十条  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及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第十一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于停车资源有限、车位不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车辆划区停放并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长、相关凭证,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二)款规定确定并公示。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停车场或配套停车场建设(含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报市发改局按规定核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市停车办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

  (五)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所属社区对辖区内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19:00至第二天早上8:00;

  (二)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30分钟内的车辆(国家机关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2小时, 社会团体、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1小时,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四)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但须报市发改局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医院周边道路(具体路段由市发改局确定)临时泊车位在上述重要节假日全天免费停放、双休日减半收取停车费,缓解医院停车难问题。

  第十七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部分学校及繁华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夜间空闲,而周边小区停车场与之相反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市发改局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市发改局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市发改局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市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83628315、12345”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

  对没有取得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5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5年。浏发改价发〔2019〕5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策调整,该文件将依程序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

  一、停车场区域划分

  二、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最高停车收费标准

本文标签: 停车场  机动车  泊位  车辆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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