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新生儿入户试点工作方案》,为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依托信息化再升级,全面优化群众异地办理新生儿入户事项体验感。
办理事项名称
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新生儿入户。
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父母双方同民族,婚内生育,随父(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
办理程序
新生儿父(母)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对自愿选择跨省新生儿入户服务的,签署《长三角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内容向收件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办理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
2.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新生儿入户业务之后,不得中途取消。
2、流程需3个工作日,请收到通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至收件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