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皖四地公安机关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服务举措,将有力提升长三角区域公安政务服务水平,即日起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
也就是说,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再需要在实际居住地和入户地之间来回奔波。
办理条件:
1.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