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渝府发2010)61号)有关规定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失信行为清单,对发生承租失信行为的公租房承租人(包括共同申请人),进行分级惩戒。
严重失信
(一)失信行为
1、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整改的;
5、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拒不整改的:
6、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9、退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办理手续、结清房租、物业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恶意违规违约的:
10、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设备,拒不赔偿,恶意违规违约的。
(二)事实证据
1、除第8条外的失信行为:司法判决、司法执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共租赁房管理数据、财政账号收缴数据;
2、第8条失信行为:入户走访调查记录、未开通天然气或水电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记录。
(三)惩戒措施
1、承租人已退租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暂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租金加倍、门禁管控、司法追究等;
3、失信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失信记录期从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并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信用中国(重庆)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办理工商税务、金融信贷等事务,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