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失信行为清单(试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渝府发2010)61号)有关规定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失信行为清单,对发生承租失信行为的公租房承租人(包括共同申请人),进行分级惩戒。
一、失信预警
(一)失信行为
1、一年内累计6次及以上(当月30日)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2、累计拖欠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个月的;
3、一年内累计6次及以上(当月30日)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的;
4、连续3个月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使用水电等情形,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拒不配合住用监管核查的(拒绝开门、不出示承租身份信息等,拒绝到房管中心约谈核查、或承诺前来约谈但爽约2次以上);
6、在公共区域、住房违规从事商业宣传,违规搭建或私拉乱接的;
7、占用通道、门厅等公共区域,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8、乱停乱放、超速行驶车辆(含非机动车),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9、高空抛物、乱倒垃圾杂物,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10、违规饲养家禽、宠物,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11、在公共租赁住房室内、阳台等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12、不在建筑预留或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支架的;
13、损坏公共区域设施设备,不听劝阻,影响恶劣的;
14、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物业规约,需要失信预警的。
(二)事实证据
1、第1、2、3条失信行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物业企业收费信息系统实时记录;
2、第4条失信行为:水电部门抄表记录、巡查走访记录;
3、第5条至14条失信行为:房管、物业和社区等出具的有关监控视频记录或书面通知。
(三)惩戒措施
1、小区房管中心商物业、社区管理服务单位予以失信预警,建立失信预警人员台账:
2、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将失信预警通知送达失信承租人,并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3、失信记录期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
二、一般失信
(一)失信行为
1、失信预警有效期内有两条(次)以上记录的;
2、未按时补缴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拖欠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被加倍计租后欠租1个月及以上的;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逾期未申请续租的:
5、换租时不按规定时限、标准和要求退回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6、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及时整改的;
7、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及时整改的;
8、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按要求整改的;
9、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信息的;
10、违规介绍代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
11、造成火灾等事故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12.拖欠物业费6个月以上的。
(二)事实证据
1、第1条失信行为:失信预警台账记录数据:
2、第2至10条失信行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实时记录、催缴补缴履约保证金通知,续租、变更、换租业务办理书面通知,入户走访调查记录、整改通知及复核记录,举报投诉查处记录;
3、第11条失信行为: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或小区房管物业现场相关记录证据;
4、第12条失信行为:小区物业收缴信息数据。
(三)惩戒措施
1、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限制换租(以小换大)变更(人员增加)和暂不受理续租业务;
2、承租人已退租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抄送社区、物业、警务、学校、商业运营单位等驻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建议限制办理车位等相关服务;
4、失信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失信记录期从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三、严重失信
(一)失信行为
1、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整改的;
5、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拒不整改的:
6、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9、退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办理手续、结清房租、物业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恶意违规违约的:
10、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设备,拒不赔偿,恶意违规违约的。
(二)事实证据
1、除第8条外的失信行为:司法判决、司法执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共租赁房管理数据、财政账号收缴数据;
2、第8条失信行为:入户走访调查记录、未开通天然气或水电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记录。
(三)惩戒措施
1、承租人已退租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暂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租金加倍、门禁管控、司法追究等;
3、失信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失信记录期从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并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信用中国(重庆)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办理工商税务、金融信贷等事务,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