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参保居民因在签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年度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一个医疗年度内,一档、二档缴费的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元、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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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1)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按7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58%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45%比例报销。
(2)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72%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60%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