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科目三重新预约补考需要在本次考试结束的十日后,具体如下:
1、补考时间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2、补考次数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注意: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