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如符合新《积分落户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家庭户落户条件:
是指申请人本人、直系亲属在我市拥有产权住房,或有政府发放的公租房、租赁的单位公房、有公房租赁证的住宅用房等。
提交材料:
随迁落户按照《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应材料办理。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行政服务中心或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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