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期限
以下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①城填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非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 元。
3、资金来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县(市)补贴金额给予50%补助。
4、社会保险补贴方式及时限
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半年发放的方式。即享受补贴人员全额缴费后,再给予补贴的方式。补贴部分发放至个人社保补贴银行卡中。
二、申报要件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9、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