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退出根据承租人行为和情形不同,分为退回和腾退两种方式。
一、退回公租房
《指导手册》明确,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注意:
如果承租人经书面通知后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属地执法体制实际作出责令其限期退回公租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二、腾退公租房
《指导手册》还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
2、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4、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多余的保障性住房
5、在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租至相应户型,拒不换租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注意:
公租房腾退过程中,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到期拒不退出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公租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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