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连执行的高龄补贴政策,依据为《关于做好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4〕5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对80至90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3〕52号)中明确要求“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50号)中明确提出“对百岁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对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的生活补贴,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的年龄范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老人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决定,自2014年1月起,调整和提高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1.具有我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2.具有我市户籍、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驻军部队年满90周岁以上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
4.新增对象,从符合条件之日起下月开始发放;死亡对象,从死亡之日起下月开始停发。
(二)发放标准
1. 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40%,其中上浮部分的50%为高龄津贴。
2.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3.百岁以上的老年人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
二、资金来源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1. 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在低保金中列支,按低保财政分配体制分担。
2.9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70%;其他区自行承担。
3.驻军部队90周岁以上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
4. 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补助。
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除年满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从低保金中列支外,其他均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二)资金发放
1. 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通过低保资金管理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
2.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按季度(每季度的末月5日起)发放,尽可能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先期全额垫付,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老龄办提供数据,实行年中预拨,年终清算。
3.驻军部队90周岁以上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老龄办分上下半年拨付。
三、其他事项
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他事宜均按照大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0〕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