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交存主体建设单位提前代交足额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以前缴费方式:
以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是购房者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过程中往往存在购房者不交、房屋转卖导致业主发生变化、开发商挪用等风险。
现在缴费方式:
为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规范,避免出现交存不到位的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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